(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某,邓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女。上诉人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邓某某于2009年7月12日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蒋某某施工,双方于同年7月20日终止了合作,蒋某某已出具证明认可邓某某已结清该段时间的工程款,汪某某在该段时间虽参与了施工,但其在该段期间与邓某某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汪某某确认在上述期间的报酬已由蒋某某支付给汪某某,故对于该段期间的工程款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汪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承接了涉案工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汪某某主张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为15000元,后来增加工程费用4800元,加上增加部分点工、杂工及其他费用,其承接的工程总价款为23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其承接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本案有证据证明汪某某在施工期间共向邓某某借支16700元,其中汪某某以本人名义向邓某某借款14900元,其余的1800元用于支付其他工人报酬。因此,在汪某某无证据证明其承接的工程款为23000元,又有证据证明其已向邓某某借支16700元的情况下,汪某某上诉请求邓某某向其支付23000元,没有依据。但鉴于邓某某愿意再向汪某某支付1100元,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汪某某上诉请求邓某某向其支付工程款23000元,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汪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庄 齐 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