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虞祥峰与张文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祥峰,张文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虞祥峰,3022719760414331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下水西村7组31号。被告:张文娥,××0227194912014428),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张华山村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祥峰与被告张文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以被告张文娥名义登记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张华山村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鄞(宅)集用(200××)字第2××-00772号,地号2××54440-××】,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祥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以被告张文娥名义登记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张华山村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鄞(宅)集用(200××)字第2××-00772号,地号2××54440-××】。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