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谢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华。被告冷某某,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海成,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0年5月17日向原告谢某告知了开庭时间及不按时参加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010年5月28日,原告谢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