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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科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乙,现就读于龙港七小。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顾家庭生活,常无故殴打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45000元,原告经手的借款4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共同承担;3、共同债务85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某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证明婚生子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4、借据,证明共同债务的情况。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证据1、证据2、证据3,其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鉴于本案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该证据不作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乙,现就读于龙港七小。原告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常殴打原告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成婚多年,且生育了子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栋裁判文书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