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茅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郧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茅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1)茅执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位于施洋路2号的办公楼4-6层(产权证号20086580号,面积3557.17㎡)和该公司的位于施洋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14744.44㎡(土地使用权证号:十堰市国用(2008)第0807250-1号)。现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位于十堰市施洋路2号的办公楼4-6层(产权证号20086580号,面积3557.17㎡)的查封。二、解除对该公司的位于十堰市施洋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14744.44㎡(土地使用权证号:十堰市国用(2008)第0807250-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杞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