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裕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张刘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裕刑初字第0066号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刘,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2010年2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字(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某、被告人张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刘驾驶皖N×××××号出租车载客沿本市龙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金联浴场足疗店门前路段时,因视线不佳,将横穿马路的行人余学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刘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刘当场用手机报警并及时投案。另查明,被害人亲属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案,已经本院交通法庭审理终结。被告人张刘亲属主动履行了全部应赔款127540元,被害人亲属向本庭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刘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实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华元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沈 溪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