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涪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军与徐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徐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涪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徐梓峰,男,生于1980,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继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