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裘朋君与柳宏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朋君,柳宏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72号原告:裘朋君,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宏迪,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朋君诉被告柳宏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朋君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裘朋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裘朋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裘朋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