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袁××,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37-1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邢××。委托代理人:霍××。被告:袁××。被告:张××。原告沈××诉被告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袁××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中止审理。2010年4月19日恢复审理后,原告沈××于200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7元减半收取2088.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