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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金鹏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鹏,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周金鹏,农民,义县壶山街道榔村村八弄2号。被告张俊杰,农民,义县壶山街道清塘村清塘路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鹏与被告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鹏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金鹏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