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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玉香与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段和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香,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段和平,三国谋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陈玉香,北京市朝阳区平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委托代理人道日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创新路9号。法定代表人曹铁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华,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和平。委托代理人邢成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国谋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B座2302室。法定代表人宗子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香与被告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段和平、三国谋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香于2010年5月2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