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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源楠喷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源楠喷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3856319-2)。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金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源楠喷涂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鱼山头村鱼山。代表人:王瑜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源楠喷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