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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田开应与方运培、方文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开应,方运培,方文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田开应。委托代理人田昌奎,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治,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方运培。被告方文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B座16楼。本院受理原告田开应与被告方运培、方文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田开应于2010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开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