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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临沂市兰山区某食品综合加工厂、临沂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临沂市兰山区某食品综合加工厂,临沂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国贸大厦一楼。负责人:姚子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葛淼,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食品综合加工厂,住所地临沂市临西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经理。被告临沂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西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临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贾某某,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某食品综合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友霞,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友霞颜廷婷,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食品综合加工厂、临沂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