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镇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靠与被告李全、陈随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靠,李全,陈随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镇民初字第28号原告孙玉靠。法定代表人孙金成。被告李全。被告陈随虎。原告孙玉靠与被告李全、陈随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玉靠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全、陈随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靠撤回对被告李全、陈随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370元。原告孙玉靠负担370元,退还原告孙玉靠1000元。审 判 长 康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胡 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