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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镇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靠与被告李全、陈随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靠,李全,陈随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镇民初字第28号原告孙玉靠。法定代表人孙金成。被告李全。被告陈随虎。原告孙玉靠与被告李全、陈随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玉靠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全、陈随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靠撤回对被告李全、陈随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370元。原告孙玉靠负担370元,退还原告孙玉靠1000元。审 判 长  康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胡 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