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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王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鲁强地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曲阜市九龙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强地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曲阜市九龙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71号原告山东鲁强地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嗣强,董事长。被告曲阜市九龙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强地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九龙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强地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