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陈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清,陈清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49号原告:吴国清,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9号。被告:陈清德,石塘镇长征村长征山头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清诉被告陈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国清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