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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陈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清,陈清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49号原告:吴国清,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9号。被告:陈清德,石塘镇长征村长征山头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清诉被告陈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国清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