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彪与江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江清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2号原告:徐彪,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九村村墓凌6-1号。被告:江清华,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两头溏村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彪诉被告江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彪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徐荣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