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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彪与江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江清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2号原告:徐彪,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九村村墓凌6-1号。被告:江清华,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两头溏村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彪诉被告江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彪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徐荣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