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章秋琴与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秋琴,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秋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炎敏。委托代理人XX先。章秋琴因诉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绍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章秋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章秋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秋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秋琴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长 龙审 判 员 刘 红 波代理审判员 王普庆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 剑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