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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甲与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91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甲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