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小歉与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小歉,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胡小歉。被申请人: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新兴大厦908-910室。法定代表人:司炳文,该公司总经理。因申请人胡小歉与被申请人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267.1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30000元及其名下的别克牌陕XXXX**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267.19元。二、查封申请人胡小歉名下的别克牌陕XXXX**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