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冯达春与冯珠、冯玉兰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达春,冯珠,冯玉兰,夏海英,冯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冯达春,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郑为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珠,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淑芬,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兰,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淑芬,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夏海英,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定,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冯凡,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夏海英,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定,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冯达春与被告冯珠、冯玉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本院依职权追加夏海英、冯凡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达春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达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达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冯达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