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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孙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迎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90号原告:宁波北仑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201105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通山村。法定代表人:戴世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茂,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迎东(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811026957),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安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