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述恩与姜青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述恩;姜青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海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述恩被执行人:姜青顺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8)股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3615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361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海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江波执行员 杨东学执行员 王天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