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准投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风光大酒店××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准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风光大酒店××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杭州××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兰某。被告绍兴市风光大酒店××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风光大酒店××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绍兴市风光大酒店××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保存于被告处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无签约地在“杭州”的内容,原告依据合同中所谓关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而向我院提起的诉讼,违背了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本意,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对被告所提交的租赁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核实后,确定在被告所保管的合同文本中“签约地”一栏中确是空白的,据此仅由合同中关于“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内容,并不能确定合同双方对管辖达成有一致意见。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实质是债权纠纷,在双方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对此原告也同意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表示当时就是打算向该院提起诉讼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绍兴市风光大酒店××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