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陆金云与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圆觉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云,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圆觉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99号原告:陆金云。被告: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圆觉寺。负责人:根宗。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云与被告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圆觉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云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金云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陆金云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