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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18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郭金玉、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金玉;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8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金玉,男,194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刚,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系郭金玉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3号,财富中心C座7F。法定代表人:张积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郭金玉因与被申请人营口财富春天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8民终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金玉申请再审称,录像中郭金玉进入自动扶梯后到摔落约有15秒缺失画面,要求财富公司提供完整录像资料和证据证明电梯无故障。财富公司拒不提供完整的带有出口录像画面资料,故意隐瞒电梯故障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和败诉的结果。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财富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郭金玉在营口财富春天商场乘自动扶梯时,不慎摔倒、摔伤。视频资料显示郭金玉独自走上电梯,其后从电梯上摔倒,视频资料虽未记录到郭金玉摔倒的过程。从视频中无法看出电梯存在故障现象,故对郭金玉称因电梯故障导致其摔倒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金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