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安友与林建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安友,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郑安友。被执行人:林建华。原告郑安友与被告林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林建华银行账户也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林建华仅在洞头县有一处房产,且土地系农村集体所有,由于不能处置,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6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