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恢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美社,姚联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恢执字第18号申请人任美社,男,汉族。被申请人姚联鸽,女,汉族。任美社申请执行姚联鸽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将案件款4000元交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可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兴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