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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恢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美社,姚联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恢执字第18号申请人任美社,男,汉族。被申请人姚联鸽,女,汉族。任美社申请执行姚联鸽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将案件款4000元交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可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兴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