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广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曾广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12号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吴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曾广裕,讲舍街11-14号,系柯城渝味村酒楼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广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广裕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已预收),由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