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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宝安区方×制衣厂、上诉人香港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安区方×制衣厂,香港方×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安区方×制衣厂。负责人郑某某,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司董事。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上诉人宝安区方×制衣厂、上诉人香港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宝安区方×制衣厂、上诉人香港方×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安区方×制衣厂、上诉人香港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安区方×制衣厂、上诉人香港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共5元,由上诉人宝安区方×制衣厂、上诉人香港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