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尉巍巍与孙俞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巍巍,孙俞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尉巍巍。委托代理人:王栋,男。被告:孙俞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巍巍诉被告孙俞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尉巍巍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俞兵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巍巍撤回对被告孙俞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