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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尉巍巍与孙俞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巍巍,孙俞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尉巍巍。委托代理人:王栋,男。被告:孙俞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巍巍诉被告孙俞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尉巍巍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俞兵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巍巍撤回对被告孙俞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