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叶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2002年9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4月25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与其他女子有亲密合影且有书信来往,双方为此经常争吵。2010年(农某)正月十三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叶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婚前财产60000元归双方各自所有;四、共同债务200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叶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属实,双方并没有经常吵架。被告也没有外遇,原告提到的信件等是被告婚前的。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4月25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缺乏信任和交流,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缺乏信任而发生争吵,造成夫妻关系淡漠。根据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目前分居时间较短等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深交流,相互信任,同甘共苦,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