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遵义市××机械××责任公司与诸暨市××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机械××责任公司,诸暨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诸商初字第939号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机械××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区××镇××江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人民中路××楼。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机械××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故需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