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61号申请人××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系公民代理。申请人××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29日做出的深宝劳仲沙井庭(案)字(2010)4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称,1、本案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事项中包括伤残补助金1552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5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其金额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依照相关法律,本案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并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2、仲裁裁决认定本案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毛某某于2008年9月16日以“赵某某”身份入职××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一直都对其真实身份不知情,而且为“赵某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直到毛某某受伤后,才发现其真实身份。毛某某受伤后,××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支付相关费用,其中支付的医疗费为20145.79元。由于毛某某故意用假身份证入职,导致××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用“赵某某”身份投保,××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因此而不能向社保部门报销,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该部分工伤医疗费应该从毛某某的赔偿费用中抵扣。综上,请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毛某某答辩称,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毛某某在××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有为毛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本案所涉争议因毛某某向××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故本案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依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终局裁决。××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关于本案不属终局裁决范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实认定是否有误,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毛某某在××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毛某某的工资标准及相关事实,裁决××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向毛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期间伙食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