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根耀与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叶玲;徐根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玲,化塘自然村3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根耀,新村10幢3单元405室。上诉人叶玲因与被上诉人徐根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叶玲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