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民申197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佟立勋、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立勋;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9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立勋,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锦州路东段32号。法定代表人:李铁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佟立勋因与被申请人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民终1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立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佟立勋原系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而非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佟立勋自费购买车辆,挂靠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且在经营过程中办理了停薪留职。不属于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车辆报废回收后的变价款。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协议书的内容分析,佟立勋能够购买案涉车辆,是基于其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员工的身份。佟立勋虽与抚顺特殊钢(集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但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佟立勋是按照企业要求将车辆送至企业内部进行报废处理。因此,佟立勋将案涉车辆交给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应否获得相应折价款,属于单位内部管理纠纷,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立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