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刘某。被告谭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醉酒、殴打原告、参与赌博,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某辩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些争执,但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和参与赌博,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6日,原、被告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2010年4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目前夫妻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但夫妻分居时间较短,且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