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小花与芦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花,芦掌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45号原告:李小花。委托代理人:马雨根。被告:芦掌友。原告李小花为与被告芦掌友、张朱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张朱法在李小花起诉后代芦掌友归还了部分借款,故李小花撤回对其的起诉,本案在李小花与芦掌友之间继续审理。但因芦掌友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小花的委托代理人马雨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芦掌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小花起诉称:我经张朱法介绍认识芦掌友,2009年11月15日,我与芦掌友、张朱法三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就借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芦掌友作为借款人、张朱法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我将现金135000元交付给芦掌友;根据协议约定,芦掌友收到我的借款后不再出具借条。2009年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芦掌友分别归还借款1万元,合计3万元,尚欠借款105000元。还款期限已满,芦掌友未还剩余欠款。经我多次催讨,芦掌友于2009年12月2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将借款105000元认定为11万元,其中5000元作为给我无息借款的补偿,并再次承诺若不按期还款,承担双倍违约金。但2009年12月9日已过,芦掌友未来还款,故我诉至法院。我起诉后,张朱法于2010年1月26日代芦掌友归还7万元,故我撤回了对张朱法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芦掌友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7350元(按本金105000元的7%计算),代理费3500元;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125元)由芦掌友承担。原告李小花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芦掌友于2009年5月15日向李小花借款135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的事实。2、代扣税清单五份,证明李小花为芦掌友借款而取款的事实。3、承诺书一份,证明芦掌友承诺还款的事实。4、发票联一份,证明李小花因本次诉讼所产生律师代理费3500元的事实。5、收条一份,证明张朱法代芦掌友归还借款70000元(包括利息5000元)的事实。被告芦掌友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李小花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李小花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李小花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2009年11月15日,李小花与芦掌友、张朱法签订的借款协议又约定:芦掌友向李小花借款135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5月15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若逾期,应支付违约金每天按总借款标的的1%计算,并赔偿李小花为追讨债务发生的差旅费、诉讼代理费等必要费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芦掌友已实际取得借款135000元,故不再另行出具借条。本院认为,李小花与芦掌友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李小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芦掌友未依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李小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芦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花借款40000元;二、被告芦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花违约金7350元(按本金105000元的7%计算);三、被告芦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花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四、被告芦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花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4元,由被告芦掌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章建国人民陪审员 徐连子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