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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革,史普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18号申请人吴亚革,女,汉族。被申请人史普进,男,汉族。吴亚革申请执行史普进民间借���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3357.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4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该140000元案件款由被申请人在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从2011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1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以上给付方式双方自行履行,故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