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434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魏县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源久通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瑞芳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县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源久通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瑞芳;段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4财保115号 申请人:魏县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130434065747770H。 法定代表人:刘庆彬。 住所:魏县。 被申请人:河北源久通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34788236F。 法定代表人:李瑞芳。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李瑞芳,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段耀亮,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申请人魏县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73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源久通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瑞芳、段耀亮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魏县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栗桂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少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