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郓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