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首先与杨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首先,杨俊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23号原告:侯首先,省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1组134号。被告:杨俊伟,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新会村南江浜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首先与被告杨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首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钢人民陪审员 沈永林人民陪审员 凌海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