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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1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王明慧、建平县红山水沐年华洗浴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明慧;建平县红山水沐年华洗浴会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6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明慧,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平县红山水沐年华洗浴会馆,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滨河家园44-48号楼。经营者:陈士兰,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奎德素镇大窝铺村1-05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明慧因与被申请人建平县红山水沐年华洗浴会馆(以下简称洗浴会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民终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明慧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其酒后进入浴池,搓澡后自行离开系仅凭两名搓澡师傅的证言,该证人与洗浴会馆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被采信,即使王明慧饮酒,洗浴会馆也不应接待,其不是故意造成损害,洗浴会馆应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洗浴会馆提交意见称,王明慧坚持酒后洗浴,且有家人与朋友陪同,其自行摔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洗浴会馆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明慧在洗浴会馆处洗澡时自行摔倒受伤,洗浴会馆在一审时提交了现场照片等证据,照片能够显示在洗浴会馆内设置了“小心地滑,请穿拖鞋”、“酒后,高血压等禁止桑拿”等提示性字样,同时在浴池内也配备了防滑拖鞋等物品,王明慧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洗浴会馆提供的洗浴设施存在缺陷,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洗浴会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未支持王明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