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625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郑建德、杨德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春梅;郑建德;杨德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建德,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珠浦村珠浦22号。 被执行人:杨德营,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文区。 被执行人:郑春梅,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德与被执行人杨德营、郑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625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17780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狮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