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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与被告西安鹏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成、曹会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西安鹏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成,曹会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路118号10层西。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该中心副主任。被告:西安鹏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被告:马成,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会革,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诉被告西安鹏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成、曹会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25300元,收取7300元,由原告西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