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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云泉与邵龙平、于朝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泉,邵龙平,于朝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杨云泉。被告:邵龙平。被告:于朝勋。本院受理原告杨云泉诉被告邵龙平、于朝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朝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朝勋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泉撤回对被告于朝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