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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执3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太仓市挺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太仓市挺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3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挺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GF1T06。 法定代表人:沈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大宅民营工业区二期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159937G。 法定代表人:崔宏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挺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5民初6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给付太仓市挺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2099.5元、逾期付款利息8518元及律师费10000元,合计190617.5元。该款由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140617.5元由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太仓市挺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00元,由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安岢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挺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4017.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到位19000元,余款125017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不低于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6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