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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建平与陈建锋、蔡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平,陈建锋,蔡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61号原告金建平,门小路巷89—10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03191255)。被告陈建锋,门街道天灯脚79号(身份证号:33102119831205153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明,律师。被告蔡芬芳,门街道天灯脚7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平与被告陈建锋、蔡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金建平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