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柴泽伍与李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泽伍,李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96号原告柴泽伍,1964年2月29日出身,岱山外滩大酒店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毛宝伦。被告李硕,1977年12月4日出身。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泽伍诉被告李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泽伍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