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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柴泽伍与李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泽伍,李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96号原告柴泽伍,1964年2月29日出身,岱山外滩大酒店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毛宝伦。被告李硕,1977年12月4日出身。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泽伍诉被告李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泽伍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颖